Ⅰ 保險入門基礎知識有哪些
「「保險」的本意是指具有穩妥可靠性的保障,後來發展成為一種保障機制,成為人生財務安全規劃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保險入門的基礎知識有最基礎的保險名詞、人身險險種的定義以及保障范圍、核保方式、核保結果等等。以下由保險名詞和險種的定義展開
一、保險名詞
保險人:可以理解成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給誰投保
投保人:掏錢買保險的人
受益人:被保險人去世後,繼承賠款的那個人(父母、子女、配偶)
保費:買保險花的錢
保額:保險公司要賠的錢
保險責任:保險保什麼。比如重疾險的責任,就會寫滿滿一本子100多個重疾的定義,符合定義了,就賠保額。
投保地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所在的地方。按照原來傳統線下保險的規定,一般沒有開設分支機構的地方,保險公司是不準賣保險的。現在線上保險,氣勢越來越盛,很多保險都實現了全國通保通賠。
被保人豁免:被保人在繳費期間遇到某些情況(如全殘、身故、罹患輕/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後面的保費,保單依然有效。現在的產品,這個責任基本都是自帶了,不需要再單獨花錢購買。
投保人豁免:投保人在繳費期間遇到某些情況(如全殘、身故、罹患輕/中/重疾等),可以不用再交後面的保費,被保人依然可以享受保障。掏錢的投保人一般都是家裡的經濟主力,主力得了病,後面的保費就不用交了,合同依然有效,這其實屬於一種人文關懷。
現金價值:不想交費了,退保的時候,保險公司退給你的錢。
免責條款:提前說好有些因素造成的風險,保險公司不賠。比如酒後駕車,或者戰亂,核爆炸等等引起的重疾和死亡,都在責任免除的范圍內。
既往症:被保人在投保前就患有的疾病。或者沒有確診,但是已經有明顯的症狀,表明是某種病的跡象,也會給認作既往症。保險公司也是不賠的。保險公司設定既往症不賠的目的,很簡單,就是避免有些人,已經有明顯感覺到自己是某種病了,然後再去帶病投保。
保障期限:保險保多久,如30年、保至70歲、保終身等
繳費期:交多少年保費,如20年、30年等
等待期:投保後,保單生效起至指定時期內(一般是30-180天不等)若出險,保險公司不賠。原因可以參考既往症。
猶豫期:投保後可無條件申請退保的一段時間。猶豫期一般是15天,猶豫期內退保,是全額退保的。但是好多線下代理人,即便你想退保了,一般死活都會找理由把你拖到15天之外退保。只要過了15天,就只能退我上面說的少的可憐的現金價值了。原因,就是傭金和運營費用已經被保險公司扣走了。
寬限期:到期後沒交後期保費,保險合同仍有效的時間,通常為60天
復效期: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保費,保單失效,此時若能在一定時間內補交上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否則徹底終止。
二、人身險的險種以及定義
壽險:即人身壽險,只要死了或全殘,保險公司就直接賠一筆錢。按照保障時間的長短可分為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
重疾險:重疾險就是保重大疾病的保險,如果得了保單上的疾病,比如癌症、腦中風後遺症這些,保險公司就直接賠一筆錢。
重疾:即重大疾病,通常會危及生命,且治療花費巨大,
中/輕症:都屬於重疾的早期症狀,但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和治療,很可能會發展重疾。
按疾病嚴重程度:輕症<中症<重疾。這里特別提一下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說白了,它就是在重疾的責任上加了個壽險,不但賠重疾,死了也能賠,但二者是共用保額,先得重疾賠重疾,先身故賠身故,哪個先出險賠哪個,但只能賠一次,賠完責任就沒有了,這點要注意一下。
醫療險:醫療險是為了解決醫療費用的保險,說白了就是看病報銷,費用一般包括門診費、醫葯費、住院費、手術費等等。
按常見的理賠條件,醫療險大體可以分為兩類:門診醫療險:報銷門診費用;住院醫療險:報銷住院費用,一般還包含門急診、特殊門診費用
意外險:顧名思義,意外險就是保意外,
但保險中的「意外」卻大有講究,只有同時滿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個客觀條件,才能賠錢。
三、保險配置的基礎原則
1.保險配置要趁早
2.先家庭支柱,後家庭成員
3.先保障,後理財
4.買對險種,買夠保額
5.先看產品條款,再看保險公司
Ⅱ 每個人需要的最基本的保險有哪些
對於成年人保險的功能主要有個內容:
1、身故保障,目的對得起家人,身後留筆錢;
2、意外傷殘保障,目的是如果碰到意外傷害導致殘疾的大額賠償(現實中這種風險比比皆是)
3、醫療費用報銷,目的減輕醫療費用壓力;
4、重疾大額醫療費用補充,目的基本同上,單獨提出來,主要是重疾險的保險意義更加大一些,因為這往往是解決不能承受之重;
5、養老儲蓄規劃,目的是提前一點一點的儲蓄積累自己的將來養老生活金,積少成多,提高將來老年的生活質量。
Ⅲ 四項基本險到底包括哪些
新車四項基本保險:
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乘座險。交強險是必須買的不算在裡面。
簡介:
車損險是「車輛損失險」的簡稱,是車輛保險中用途最廣泛的險種,無論是小剮小蹭,還是損壞嚴重,都可以由保險公司來支付修理費用。但車損險也有種種除外責任,如發生車輛碰撞事故後,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就會面臨保險公司的拒賠。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以往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將第三者責任險列為強制保險險種,不買這個保險,機動車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檢。在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出台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
不計免賠險是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而造成車輛損失(不含盜搶)或第三者責任賠償,由保險人依據《條款》賠償規定的金額負責賠償。 此條款的理解可參照《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實行絕對免賠率。
乘坐險,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Ⅳ 企業基本保險包括哪些
企業基本保險是指: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以及生育保險,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五險。並且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在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生育保險又企業全部繳納,個人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
Ⅳ 保險基本內容是什麼
一、常見的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保障期限,繳費年限,年交保費,投被保人信息,和保險條款。
二、保險條款中應重點關注一下內容:
1、不可抗辯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起源於英美法系國家的保險實踐,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限制保險人濫用合同解除權,解決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存在的信任危機,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不可抗辯條款由最早的合同約定條款發展為合同法定條款,被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立法所借鑒。我國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對1995年的《保險法》進行了大幅度修訂,將「不可抗辯條款」全面引入保險合同法律規范之中,成為本次修訂最明顯的變化之一。此舉不僅使保險理賠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而且督促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承保環節的管控,有效遏制保險營銷活動中存在的銷售誤導現象,對規范保險市場經營,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有著重要意義。我國《保險法》(2009年10月實施的新《保險法》,下同)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該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的可抗辯期為二年,超過二年,即為「不可抗辯期」。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通常規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報被保險人年齡情況下的處理辦法。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年齡不真實影響合同效力的情況。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人可解除保險合同,並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二是年齡不真實影響保險費及保險金額的情況。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或多於應付保險費,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真實年齡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因在於年齡是人壽保險對風險估計與計算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調整的方法是: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少於應交保費的,投保人可以補交過去少交保費的本利,或按已交保費核減保額;誤報年齡導致實交保費大於應交保費的,退還多收的保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免責條款
自殺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自殺,不論精神正常與否,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只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給受益人。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戰爭免責條款
戰爭免責條款通常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如果被保險人因戰爭和軍事行動而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因為戰爭或軍事行為造成的人員大量死亡遠遠超過正常死亡率,所以一般保險公司常常在保單上規定戰爭或軍事行為系除外責任。
5、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分期交費的人壽保險合同中關於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不因投保人延遲交費而失效的規定。其基本內容通常是對到期沒交費的投保人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寬限期內交納保費,保單繼續有效。在寬限期內,保險合同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內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6、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通常規定,保險合同單純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而失效後,投保人可以保留一定時間申請復效權。復效是對原合同效力的恢復,並不改變原合同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可申請復效的期間一般為二年,投保人在此期間內有權申請合同復效。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7、不喪失價值條款
壽險保單除短期的定期險外,投保人交滿一定期間(一般為二年)的保險費後,如果合同滿期前解約或終止,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並不喪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選擇有利於自己的方式來處理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8、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通常規定,投保人交付保險費滿若干年後,如有臨時性的經濟上的需要,可以將保險單作為抵押向保險人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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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車輛基本險都包括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般車車險都上什麼險,分為兩種一種是交強險,它也就是指車輛事故責任的強制險,另一種就商業險,易保險車險比價平台車險人員分享車險要上的險種。
第一、交強險
是全部的汽車都一定要投保的,也是我們國家唯一的強制廣大車主來購買的,假如不購買交強險的話,那麼您的汽車上路駕駛就屬於違法開車,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而且交強險的保費費用首年是由我們國家來統一的規定的,以後的保費費用就要依據車輛的出險狀況而定了。在車險買哪些險種好這個問題中,交強險一定是必須要投保的,任何的車主也省不了的。
第二、商業險
能夠由廣大的車主依據需要來自己選擇的,它又存在著主險和附加險的區別,主險指的是基本險,它包含車損險、三者險、車輛的盜搶險這幾種。
第三、附加險
是一定在廣大的車主在購買了一定的主險之後才能夠購買的,包括自燃險、玻璃險、劃痕險以及不計免賠險等許多險種,種類還是很多的。這些保險商品可以說各有各自的保障許可權,唯有投保了相應所需的保險,才可以讓廣大車主得到相應的理賠。
第四、第三者險
很多車主朋友都不曉得車險買哪些險種好,實際上,最重要的就是對於商業險的種種的不確定。車主朋友在投保車輛的車險時,真的有幾種基本險是車主朋友需要關注的,一種當之無愧就是第三者險了,當投保的汽車在使用的過程中出現了任何的意外,造成第三者的出現傷亡事故,抑或財產遭受損壞,那麼就能夠依據投保的相關合同由保險企業來作出一定的賠償。
第五、車損險了
由於沒有哪一個駕駛人可以保證您的車子在駕駛的過程當中不會出現任何的刮蹭,因此這一個險種的選購就可以保障您的車子在發生任何意外造成車子損毀時,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這一些的保險,廣大的車主朋友也是極為有必要去購買的。
Ⅶ 保險基礎設施包括哪些內容
基礎設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質劃分如下:
農村基礎設施
參照中國新農村建設的相關法規文件,農村基礎設施包括: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農村生活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四個大類。
(1)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主要指現代化農業基地及農田水利建設;
(2)農村生活基礎設施:主要指飲水安全、農村沼氣、農村道路、農村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環境建設:主要指天然林資源保護、防護林體系、種苗工程建設,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和建設、濕地保護和建設、退耕還林等農民吃飯、燒柴、增收等當前生計和長遠發展問題。
(4)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主要指有益於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農村義務教育、農村衛生、農村文化基礎設施等。
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對增加農民收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是指為城市直接生產部門和居民生活提供共同條件和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展,順利進行各種經濟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它對生產單位尤為重要,是其達到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必要條件之一。總的來講,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
1.住宅區、別墅、公寓等居住建築項目
2.高檔酒店、商場、寫字樓,辦公樓等辦公商用建築項目
3.石油、煤炭、天然氣、電力等能源動力項目
4.鐵路、公路、航空、水運、道橋、隧道、港口等交通運輸項目
5.水庫、大壩、污水處理、空氣凈化等環保水利項目
6.電信、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一般講城市基礎設施多指工程性基礎設施。(1)工程性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六大系統:
A.能源供應系統: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暖氣等;
B.供水排水系統:包括水資源保護、自來水廠、供水管網、排水和污水處理;
C.交通運輸系統:分為對外交通設施和對內交通設施。前者包括航空、鐵路、航運、長途汽車和高速公路;後者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地鐵、輕軌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車、停車場、輪渡等;
D.郵電通訊系統:如郵政、電報、固定電話、行動電話、互聯網、廣播電視等;
E.環保環衛系統:如園林綠化、垃圾收集與處理、污染治理等;
F.防衛防災安全系統:如消防、防汛、防震、防颱風、防風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2)按服務性質分為三類
A.生產基礎設施。包括服務於生產部門的供水、供電、道路和交通設施、倉儲設備、郵電通訊設施、排污、綠化等環境保護和災害防治設施;B.社會基礎設施。指服務於居民的各種機構和設施,如商業和飲食、服務業、金融保險機構、住宅和公用事業、公共交通、運輸和通訊機構、教育和保健機構、文化和體育設施等;C.制度保障機構。如公安、政法和城市建設規劃與管理部門等。基礎設施水平隨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而不斷提高,種類更加增多,服務更加完善。
(3)社會性基礎設施一般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金融保險、社會福利等設施。
(4)城市基礎設施一般應具備以下特點:
A.生產性
B.公用性和公益性
C.自然壟斷性
D.成本沉澱性
E.承載性
F.超前性
G.系統性
不同時期對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城市運行的載體,與城市的自然附屬物包括土地、水體、礦床等有緊密聯系,它是在原有的自然附屬物的基礎上,經過人們的加工改造而建立起來的,受自然的制約;建設和改造城市基礎設施時,必須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城市基礎設施在形態上具有固定性,實物形態上大都是永久性的建築,供城市生產和居民生活長期使用,不能經常更新,更不能隨意拆除廢棄。
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長株潭城市群在「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建設過程中,在一體化規劃的引導下,確定三市組團式、串珠式發展,基礎設施網狀互聯,共同構建生態環境優美的城市群,並致力於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長株潭城市群按照適度超前、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則,引導項目建設,為新型發展構築強有力的現代化基礎設施平台。提出「交通同網、能源同體、信息同享、生態同建、環境同治」的「新五同」建設。長株潭城市群要建成布局合理、高效利用的現代化交通網路、安全可靠的能源體系、「三網融合」的信息平台、綠色生態體系和完備的湘江防洪設施體系,形成支撐新型工業化和新型城市群的強大網路,率先為國家探索區域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共管模式做出貢獻。
基礎設施發展模式
是指世界各國和各地區在制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經濟增長戰略時,安排基礎設施建設與直接生產部門發展順序的過程。主要的代表性理論有羅森斯坦-羅丹主張的「大推進」式的「優先發展論」和赫希曼的「壓力論」。
從世界經濟發展史來看,基礎設施發展模式主要分為超前型、同步型和滯後型三類。
超前型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於直接生產活動超前一個時期,代表國家如英國;
同步型是指基礎設施與生產消費引起的需要相適應,直接生產部門與基礎設施的形成和擴大同步發展,代表國家如美國、加拿大和瑞典;
滯後型指基礎設施發展滯後於直接生產部門,代表國家如前蘇聯、東歐及大多數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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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車輛基本保險有哪些
車輛基本保險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三責險)和車輛損失險(車損險)。
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車輛損失險
車輛損失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這與第三者剛相反是顧自己的,如果您愛惜自己的車就要買。
Ⅸ 保險的產生有哪些基礎
1.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的自然基礎;
2.商品經濟是保險產生的經濟基礎;
3.概率論和大數法則是保險產生的數理基礎。
Ⅹ 常見保險種類有哪些
1.意外險
意外險,就是對各種意外進行保障的保險。一般分為兩種:意外傷害險、意外醫療險。前者主要保障意外死亡和意外殘疾;後者可以報銷因意外導致的門診、急診、住院等費用。
意外呢,是指「突發的、外來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騎車摔傷算意外,猝死、食物中毒就不算意外。
意外險相對比較容易買,保費便宜、保障高,而且一般不需要健康告知,覆蓋人群非常廣泛。不過,意外險多會對職業有限制,因為職業不同,風險不同。比如同樣是警察,機關工作的警察和刑警、交警面臨的風險就大不相同。
2.重大疾病險
重大疾病保險是一種得了保障范圍內的重大疾病後,保險公司會一次性賠付一筆錢的保險。
重疾險的作用不僅用來補償醫療費用,它還要補償患病後的家庭經濟損失。
重大疾病是指非常嚴重的疾病。按國家的統一標准,任何一款重大疾病保險都包含6種屬於必保疾病: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
重大疾病保險應該盡早投保。通常情況下,只有健康的人才能買重疾險。如果得過健康告知上列明的疾病就不能買了。而且,年紀越大價格越貴,總保費甚至可能比保額還高。
3.醫療險
醫療保險,是指可以報銷看病費用的保險。社保中的基本醫療保險也是一種醫療保險,只不過它是由政府主辦的,而商業醫療保險則是保險公司主辦的。
另外,社保和其他商業醫療保險已經報銷過的醫療費,保險公司是不會重復報銷的。所以,醫療險不建議重復購買,因為不能重復報銷。只有報銷的費用超過保額了,才能先在一家理賠,沒報銷完的再在另一家理賠。
4.壽險
壽險分2種,一種保死亡,一種保生存。死亡壽險是指死亡就賠的保險,分定期壽險和終身壽險兩種。
定期壽險一般保障到60周歲、70周歲、75周歲。如果沒活到對應的年齡就死亡,保險公司就會賠付保額;如果到期還活著,則不賠付。
終身壽險則保障一輩子,所以可想而知終身壽險必然會賠付。。
對於承擔家庭責任的人,對父母有贍養責任的獨生子女而言,尤其需要購買壽險,這樣即使身故,家人、父母的生活,也不會受大的影響。不承擔家庭責任的老人、小孩,一般不建議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