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房地產企業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在繳納後怎樣進行賬務處理分別在哪個科目進行核算
開發成本----前期工程費
②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賬務處理
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具體實施單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設局,開發區,財政局,農村鄉鎮等等)向建設單位收取的一項費用,一般按新建,擴建,改建的面積作為徵收基數,每平方的價格各地不同。
一個項目只繳納一次,不需每年繳納。
如果你單位繳納此筆費用時是有工程在建,則該筆費用應該計入該工程成本,工程駿工後轉為對應的固定資產
如果你單位是開發商,則該費用應該計入開發成本,最終計入開發的商品成本
該費用不屬於期間費用,不能進管理費用
③ 我國城市基礎設施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
總體上來說,我國城市基礎設施長期處於欠賬狀態,其中對城市基礎設施的性質以及它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地位,長期以來缺乏正確的認識是主觀上的重要原因,基礎設施投資不足是客觀上的重要原因。具體來說:(1)在國家計劃體系中,城市基礎設施被當作非生產性建設,故處於從屬的配套地位;(2)在國家價格體系中城市基礎設施被視為福利事業,其價格低造成公用企業的虧損經營;(3)在國家投資方面,投資比例過低,建設之間缺乏;(4)在科技力量方面,技術力量薄弱,公用事業科研機構少,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城市基礎設施的發展。
為了盡快發展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借鑒國際經驗,應當將民間資本引入基礎設施的投資過程,使項目融資成為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主要融資手段。為了改變城市基礎設施嚴重不足的現狀,在管理體制上應逐步實現轉型,快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使基礎設施建設從事業型轉向企業型;(2)使基礎設施從福利型轉為營利型;(3)使城市基礎設施由保險型轉為競爭型;(4)使城市基礎設施從人治型轉為法治型;(5)城市基礎設施的管理應當科學化。
④ 破壞城市污水管網設施屬不屬於犯罪
故意破壞城市公共設施屬違法行為。
從政府的角度講,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管理力度,形成巡查機制,發現破壞公共設施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和罰款,嚴重者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手軟。此外,有的公共設施損壞也不完全是人為的毀壞,作為公共設施使用率較高自然磨損嚴重所致,這就需要相關管理部門能及時維護。
從社會角度說,應設法提高市民的公共意識,在公共設施上安裝醒目標志提醒市民加以愛護。也要發揮媒體的監督平台作用,對破壞公共設施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曝光,這樣就會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而從個人角度說,確實有必要自覺提升文明修養。維護好公共設施是每位市民應擔負的責任,對破壞公共設施的行為及時制止,相信這樣的不文明行為會越來越少。同時市民更需要自覺提升文明修養,提高文明素質,愛護公共設施,形成保護城市公共設施群防群治的長效管理機制。
⑤ 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會計處理
l、市區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收取,按照市政府2005年第8次常務會議議定的意見執行,即以市政府《關於公布2004年度土地級別、基準地價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費標準的通知》(榕政[2004]9號)文件出台時間2004年4月28日為界限,開發商在榕政[2004]9號文件出台之前獲取土地並按照舊標准繳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開發商在今後申請管道燃氣時,再向管道燃氣企業繳納氣源費2000元/戶;在榕政[2004]9號文件出台以後,以拍賣、掛牌等方式獲取土地,並按新標准收取土地配套費的建設項目,不再單獨收取氣源費,開發商也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戶收取;利用原有土地進行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按批准需增加的建築面積,由開發商按照榕政[2004]9號文件規定的收費標准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再單獨收取氣源費,開發商也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戶收取。
2、市區管道燃氣安裝,實行市場化經營。如已進入購房成本,則開發商不得在房價外另向購房者收取;如未進入購房成本,則應由購房戶出資安裝。
3、經濟適用房涉及管道燃氣氣源費及安裝費問題,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5年9月7日印發
⑥ 作為一名綜合工作人員,您在查處,制止違法建設中如果遇到暴力抗法,野蠻抗法時應當如何處理.
近期在城管執法過程中,非暴力抗法現象頻出,法學專家爭議———
第215期法律圓桌
■本期主持
■李小波北京市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期嘉賓
■佟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許身健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韓冰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戰崇文北京融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宋紹富北京天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新聞背景
城管連遇非暴力抗法
據7月14日《北京青年報》報道:近幾天,本市城管在執法中遭遇到了多次尷尬的處境,到城管隊里喝下「敵敵畏」,將孩子扔到隊里一呆就是三天,這一系列的事情不能不讓人們產生一個疑問:為何城管執法總是遭遇非暴力抗法或是尷尬局面。
■特別觀點
這裡面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規劃整治與社區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因此,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必須在換位思考的基礎上探討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麼市容就是臉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潔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內在的美。只有兩者結合起來,才是真正動人的美麗。
案例一:一婦女喝下「敵敵畏」
7月12日,一名中年婦女因試圖阻止城管依法拆除自家14平方米的違法建房,竟然在大紅門城管分隊的走廊里喝下幾口「敵敵畏」後躺在了地上,幸被城管隊員及時送到醫院搶救才脫離危險。
110民警和120急救人員很快趕到現場。城管隊員協助急救人員迅速將服毒的中年婦女送到市康復中心搶救。因為當時無法與該婦女的家人聯系,為了爭取時間救人,城管隊員當即代替其家人墊付了醫療費1229元。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急救後,該婦女終於脫離了危險。
城管分隊小陳告訴記者,該婦女姓張,家住大紅門。今年張某家因為房頂漏雨,遂將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後重新翻建。鄰居立即向城管分隊舉報,城管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五條讓張某拆除違建房。經過隊員多次勸說,張某非但拒不拆除,反而身揣葯瓶在城管分隊走廊里喝下「敵敵畏」。目前,記者從醫院了解到,張某已由家人陪同出院回家。
張某到底能不能辦下規劃許可證呢?昨天記者從豐台區規劃委員會了解到,像張某這樣的情況確實需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後才能進行翻建,只要張某辦齊所需的手續,就可在20個工作日之內獲得規劃許可證,進行合法翻建。
案例二:無照商販丟下兩歲娃娃三天
7月8日,和平里分隊到東城和朝陽的交界處北河沿進行執法,當執法到一處非法攤商時,夫妻倆抱著2歲大的孩子對城管隊員破口大罵,雖然如此,隊員還是對他們的物品進了先行登記保存,並通知他們到隊里接受處罰。
7月11日,這名攤販來到分隊將孩子放到辦公室就失去了蹤影。孩子在隊里一呆就是三天,隊員們的執法任務很重,還要輪流照顧年幼的孩子。無可奈何之下,他們通知了當地派出所,目前民警已經就此事展開了調查,並且已經找到了孩子父母的暫住地,他們將尋找其父母,對此事進行進一步的調查。
城管說法
執法對象多相對較弱
提起這些在執法中遇到的尷尬事,城管部門也表示了無奈,作為執法者,維護社會秩序和整潔的環境,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是城管的工作與其他執法部門不同,他們每天都要面對最基層的老百姓,執法的對象也相對較弱。面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隊員按照法規進行執法是情理之中,但是隊員們也很清楚,這種執法必定會引起雙方的沖突。而且這種沖突開始變得各式各樣,有些已經嚴重影響了他們正常的執法工作。在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的同時,他們也希望政府部門能夠給予他們工作更大的支持,讓他們及早擺脫這種困惑。
■議題一:如何看待城管執法過程中,被執法者從過去的暴力抗法到現在的非暴力抗法轉變的現象?
主持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老百姓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現在的小商販再遇城管隊員時,已經普遍不動用以前的暴力手段了,進而採取的是非暴力的方式,像我們今天的新聞背景資料中介紹的幾起案例,不是喝葯就是將孩子扔在執法隊里一走了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方式轉變?我們應該怎樣看待他們的這種行為?
許身健:被執法者暴力抗法很容易滑入違法犯罪的泥坑,受到法律嚴懲,城管部門對於被執法者暴力抗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致執行職務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罰;致人輕傷的,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由於司法部門對暴力抗法行為的嚴厲懲處,以及新聞媒體對此的宣傳報道,因此如今被執法者越來越多地採取非暴力抗法的形式,寄希望於通過該不當方式向執法者施加壓力,既不造成嚴重後果,同時又能夠給執法者增加負擔,以達到自己的目的。
宋紹富:首先應該明確的是,無論是暴力抗法還是非暴力抗法都不是合理的解決問題的途徑,都不利於問題的解決,但之所以會出現從暴力抗法到非暴力抗法轉變的現象,我認為這種轉變是被執法者在矛盾沖突激化升級後的一種「理性」選擇(盡管這種「理性」的實質仍是非理性的),因為近幾年有不少暴力抗法者被處以刑事處罰,面對這種情況,被執法者明顯感覺到暴力抗法的代價很大,說是趨利避害也好,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也好,對暴力抗法者刑事打擊力度的加大,使被執法者選擇了非暴力抗法這一方式。
韓冰:我想出現這種轉變大概有兩個原因,一是執法者的整體素質有所提高,強化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法理念,推行文明執法、規范執法,原來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有所改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現場對抗升級和矛盾激化;二是加強了對暴力抗法的行政和司法懲罰,增強了城管執法的安全保障,比如長沙、鄭州、長春、深圳等城市建立起了城管執法公安保障機制,對暴力抗法起到了一定的遏製作用。
■議題二:被執法者採取非暴力抗法的行為是否可取?是否可以因此減輕處罰?
主持人:違法者採取非暴力的方式來抵抗城管隊員的檢查執法,能解決問題嗎?是否採取這樣的方式就能減輕對他們的處罰?
佟強: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抗法,包括非暴力行為,其性質均為阻礙正常的執法行為,是錯誤的。非暴力行為本身也是阻礙執法的行為,其不能減輕處罰,相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抗法者這樣的非暴力行為除了應當接受城管處罰外,還有可能因為自身的抗法行為被處治安處罰。
戰崇文:城管執法人員每天面對的是一些社會最基層的老百姓,有的也確實生活比較困難,這可以通過發展社會福利和保障事業解決,而不應該以破壞社會的整潔、寧靜為代價。維護社會秩序和整潔的環境,是城管人員的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應該堅決依法處罰。被執法者採取非暴力抗法的行為不可取,而且更不能因此而減輕處罰。
■議題三:城管在執法的過程中,應如何處理與被執法者之間的矛盾?
主持人:可以說,執法者與違法者永遠是一對矛盾,處理得好這矛盾,可以讓社會更安定更團結,處理不好,激化了矛盾,導致的可能是難以想像的後果,面對這樣的矛盾,我們的執法者應該怎樣做?
韓冰:要處理好城管執法者與執法相對人之間的矛盾可從兩方面考慮:
一方面,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者素質;樹立執法為民、執法利民的觀念,克服和糾正野蠻執法、作風粗暴等問題,關注和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疏堵結合;要重視教育宣傳工作,
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比如案例一:「張某家因為房頂漏雨,遂將14平方米的房屋拆除後重新翻建」,並且「只要張某辦齊所需的手續,就可在20個工作日之內獲得規劃許可證,進行合法翻建」,對該城管依據《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5條作出拆除的決定顯然不當。當然,張某喝「敵敵畏」的極端作法是不可取的,後來的搶救費也是城管出的,這也增加了執法成本。
另一方面,要堅決打擊暴力抗法和非暴力抗法行為,在法治社會里公民有守法的義務,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手段來超越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服城管執法行為的,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宋紹富:城管部門要先保證自己不暴力執法。另外,對一個生存和溫飽都沒有保障的人來講,你要求他考慮城市的市容環境是不現實的。這是我們社會轉型期必然會遇到的問題,以案例一為例,喝農葯的婦女是因為房屋漏雨才重新翻建房屋的,這是她的實際情況,「違法」與「合法」就是一個手續的問題,從社會成本上來講,補辦一個手續要遠比拆掉一座房子再建一座要節約得多。執法者在執法的過程中就更要加強引導,要對百姓灌輸法律常識,讓其辨明是非,要營造社會教育的大氛圍;同時,也要從嚴執法。
許身健:總之,處理該矛盾要始終堅持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原則,要以說服教育為主,不能採取對待敵人般的專政態度。當然不能僅僅依靠城管部門一家解決該矛盾。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投入資金,統籌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困難及就業問題,使其無後顧之憂,真正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議題四:被執法者應該採取哪些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法律給了被執法者哪些救濟途徑?
宋紹富:現實生活中,城管野蠻執法的情況是很多見的:無端損壞被執法者的財產,對被執法者大打出手。這都極大地侵害了被執法者的合法權益。
遇到類似情況,被執法者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是可以找有關管理部門投訴,二則可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許身健:被執法者應當理性地解決問題,尋求正確的解決途徑。如果遇到部分執法人員野蠻執法、作風簡單粗暴、執法行為嚴重違反法律及程序的現象,當事人有陳述、申辯、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合法權利。當事人可以當場申辯,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問題,要求其單位或上級單位對其作出內部行政處分。對於城管部門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直至提起行政訴訟。如果遇到執法人員觸犯刑法,則可向檢察機關舉報,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議題五:城管人性化執法應該體現在哪些方面?相關法律是否還有待完善?
主持人:具體到城管部門,如何做到以人為本的人性化執法,我們的法律規定是否還不夠人性化?怎樣的管理及法律保障才能夠做到構建和諧社會?
佟強:人性化執法更大程度應當體現在城管執法人員應首先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言談舉止,避免給被執法者造成野蠻執法的影響;其次,執法之前應當做好說服教育,同時更多地補充說明如何守法,做到嚴格執法和說服教育相結合,以耐心解釋化解法律程序的嚴格給被執法者造成的抵觸情緒。
目前,由於城管機關僅享有罰款、沒收、扣留財物、強制拆除等行政權力,不具備採取人身強制措施的權力,因此往往執法過程中在遭遇非暴力抗法時束手無策,因此有關法律法規可以嘗試允許在城管機關執法過程中必要時採取措施,排除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戰崇文:對城市的規劃、對市容的整飭,與對百姓生計的謀劃應該是同時進行的,如果有關城市管理的法規只是從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出發,而較少考慮日益膨脹的城市人口的生存空間與生活便利,不能同時關照城市人群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那麼,這種法規在執行過程中獲得社會普遍認同的難度就可能加大,執行起來自然就會遇到阻力。
韓冰:目前與城管監察組織職能相配套的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城管監察組織雖然行使著若干項職能,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諸多領域,但至今沒有一套屬於自己的完善配套法規支持。不同處罰標准和過大自由裁量權的出現,也為城管內部腐敗問題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在城管監察組織當前執行的任務中,有相當一部分有待法規的明確。如對違章建築進行強拆問題,往往繞過起訴法院的法定程序;對張貼、噴塗小廣告的查處過程,各大新聞媒體紛紛對城管「掏窩點」進行報道,可城管法規對此卻沒有明確的條款,各單位只是跟風行動。應該制定一部法律或法規來明確城市管理執法的范圍、許可權、執法人員資格、部門間的配合與協調、執法程序和監督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宋紹富:城管在執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執法,不能越權也不能濫用職權,更不能以違法方式打擊違法行為;城管在執法時應尊重被執法者的人身和人格權利,應以說服教育為主,不能把法律賦予自己的職權與經濟利益掛鉤,不能「一罰了事」。
此外,關於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應當加強。
許身健:人性化執法的核心在於以人為本。雖然被執法者自身存在諸多問題,但是,城管部門在處理時應當以說服教育為主,注重執法效果,切忌作風簡單粗暴,冷酷無情。應當以溝通及教育的方法使當事人既看到法律的尊嚴,也能體會到政府的溫情。同時必須進行綜合治理,不能寄希望於處罰,盡量避免採取罰沒、剝奪生產資料,不給被執法者生路,激化矛盾的簡單方法。實際上,「一罰了之」的做法後患無窮。
城管部門所適用的相關法律還有待完善,因為其適用的多為地方性法規,它們法出多門、相互之間存在矛盾,許多條款有悖上位法的規定,使城管部門的執法行為存在違反國家強行法規定的隱憂。此外,城管部門在行政處罰和適用程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問題,比如任意擴大適用簡易程序,違反普通程序和聽證程序的規定,在適用行政處罰程序時,沒有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這些應該引起有關立法、行政機關的重視,加強立法調研工作,整合相關法規,使執法人員能夠有法可依。
■議題六:本案引發的社會思考?
主持人:為什麼一提起城管執法,就會出現暴力抗法或非暴力抗法?我們是否應該有更多的反思?
佟強:從更廣泛的角度看,疏導優於圍堵,城市管理也是如此。
戰崇文: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之所以會發生這些暴力或非暴力的抗法事件,概括起來講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規劃整治與社區居民生活便利的矛盾,是較高收入人群對高質量生活的追求與較低收入人群維持基本生活的要求之間的矛盾。因此,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必須在換位思考的基礎上探討一些新的思路。如果把城市比作人,那麼市容就是臉面,老百姓的生活就是心。市容整潔有序是外在的美,老百姓生活幸福是內在的美。只有兩者結合起來,才是真正動人的美麗。
韓冰:城市需要美化,也要提供生存條件,這是現代化城市管理不可或缺的,而人的生存更是重中之重。城管執法對象中涉及為生計所迫的社會弱勢群體,為人們所同情。要解決這個問題,我認為「堵」是一方面,同時還要重視「疏」。應對那些擺攤設點、自食其力的謀生的人進行引導並提供使其合法經營的渠道、機會,最大限度地增加便民服務。採取建設性執法,服務性執法,可能會減少對抗,也減少執法成本。另外,《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有些過去政府不許可的經營方式已經不屬於許可的范圍,人們可以自主經營;若一味強調城市形象,勢必忽視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又能解決相當部分人謀生方式的服務,不能再將其列入違法。
宋紹富:市容整潔固然是一個追求目標,因為它代表著一個城市的外表,但市容整潔並不意味著百姓生活得很好,從一個城市甚至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百姓生活舒適才應該是終極目標。所以,這就需要我們的城市管理者在制定相關規定時要學會綜合地、歷史地考慮問題,認識到由於我國長期城鄉二元制結構導致的目前城市人口激增和他們的生存問題,要多一些人文關懷。
許身健:城管部門不能僅僅依靠城管部門一家解決該矛盾。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投入資金,統籌解決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困難及就業問題,使其無後顧之憂,真正化解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此外,對於被執法者中個別抗拒法律實施、無理取鬧的害群之馬不能姑息遷就,如其行為構成違法犯罪,則應進行嚴肅處理,直至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總之,多管齊下,我們的城市管理必將走上健康有序的發展道路。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規劃許可證件。
第十一條規定:違法建設工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監察組織責令停止違法建設,必須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不得只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佔用城市道路,公路、廣場、公共綠地、居住小區、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地區、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地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電力設施保護區、工礦區以及占壓地下管線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
(三)影響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嚴重影響生產和人民群眾生活的。
⑦ 損毀公共設施會受什麼處罰
對損毀公共設施的,公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故意毀壞城市公共設施的,造成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破壞城市基礎設施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破壞財物罪:
(1)數額較大(福建省數額標准1萬元-5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福建省數額標准5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⑧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設施沖突應保留哪個
這是規劃部門的工作,可以對這一塊專門再規劃
⑨ 城市基礎設施是指什麼
1.3.1城市社區體育場地、設施等資源比較匱乏。
從社區體育的定義我們知道,體育場地、體育設施是開展社區體育活動的物質基礎。這些年來,國家增加了很多全民健身路徑,但只限於部分大城市,總體上說,我國社區體育基礎建設仍然比較落後,還不能滿足社區居民健身意識增強的需要。場地、設施等資源的匱乏直接限制了社區體育鍛煉的項目、內容,進而限制了參與的人數。據2000年中國社會體育調查報告,我國城鄉居民在非正規的體育場所從事鍛煉的人比例已達71.2%。另外還有許多居民喜聞樂見、有很強健身意義的項目(如游泳等),也因為場地的限制而難以在社區展開
2.學校體育現狀
2.1學校體育概念
學校體育是利用學校的自然環境、體育資源,面向在校學生、在職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學校周邊社區居民等,以滿足學校內和周邊社區居民的體育需要,增進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促進學校文明建設而開展的各種各樣的體育活動和體育服務。
2.2學校體育現狀概述
學校,特別是高等院校,由於多年積累,體育場地、設施等體育資源比較完備。有資料顯示,學校系統每634人就擁有一塊體育場,比全國平均水平高出3.3倍,學校系統所佔全國體育資源更是高達67.17%。其中,高校在學校體育資源中的比例非常高。目前一共有高校1000多所,每所學校都有相應的體育場地設施。同時,國家規定要求,學校必須配有一定數量的體育教師,這些體育教師都是經過體育院校培養出來的,具有較高運動技能水平和體育知識水平。此外,由於學校是培養學生的地方,所以在城市各社區分布相對均勻。
但在目前,全國都在進行全民健身活動的同時,還有許多體育教師在閉關自守搞教學,沒能跨出學校。另外,據調查顯示,我國目前教育系統的體育場館經常對外開放的只有12.99%,不對外開放的有51.88%。教育系統場地設施充足,體育資源豐富,但有效利用率較低。往往為了便於管理,不對社會開放,無形中造成學校體育資源的浪費,不能與社區形成體育資源共享的局面。
3. 學校體育與城市社區體育互動探討
3.1學校體育與社區體育互動可行性分析
3.1.1從理論上分析,學校體育和社區體育都是全民健身計劃的組成部分,社區體育是學校體育的延伸,絕對不是兩個體系的問題。開展城市社區體育,推進全民健身是學校體育工作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
3.1.2從時間上分析,社區體育的開展主要集中在學校體育的非授課時間。由於學生和社區成員的體育鍛煉時間與習慣不同,學生的體育教學和鍛煉時間一般安排在周一到周五的上、下午進行,而社區的大部分居民的鍛煉時間集中在周末或每天的早晨和晚上,所以二者不存在時間上的沖突。如果學校和社區能利用學生和居民大的時間差,可以使學校的體育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和調配,實現體育資源的共享,也解決了社區體育場地、設施缺乏的問題。
3.1.3從空間上看,學校一般均勻分布在城市之中,這給二者的結合提供現實基礎。社區體育健身活動相對競技體育活動來說是較為固定的,活動的半徑也很小,基本以生活區或居民區為中心進行鍛煉和健身。而由前面我們可以知道,學校恰恰是在城市中較為均勻的分布的,這就給學校體育和社區體育結合提供了現實基礎。
3.2建議與對策
3.2.1打破學校體育各自為政的條條格局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充分利用學校現有的豐富的體育資源來發展城市社區體育。學校體育場館在保證正常的教學訓練的情況下,在非授課時間和節假日向社區的居民開放。以北京體育大學為例。英東田徑場等戶外產地可以採取無償開放形式,但是為了避免設備等遭到破壞現象的出現,和社區合作,對社區內的居民進行相關培訓,頒發准入證,憑證入場。而乒羽館、游泳館等採取有償開放形式。這樣既解決了社區居民體育鍛煉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宣傳了學校,樹立了學校良好的形象。
3.2.2充分利用學校體育人才資源,為社區組織開展各項體育活動,促進社區豐富多彩的體育文化生活。目前階段,可以採取調動退休老教師的積極性和與體育專業大學生的課外實踐結合的方式來進行,採取以上兩種方式有多種優點,便於實施操作,也可以調動社區內青少年在節假日參加社區體育,學校體育在社區中也得到延伸。
3.2.3學校有較為完善的體育機構,有組織、策劃、開展大中小體育活動的經驗和能力,能為社區提供全套的、優質的體育服務。社區體育和學校體育結合,可以充分發揮社區體育的整合功能、凝聚功能和服務功能。學校也可以從中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