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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投資政府的基礎建設項目

發布時間: 2022-03-16 01:02:11

Ⅰ 如何加強政府投資建設工程全過程管理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財政收入的不斷增長,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在極速增長。如何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投資,合理節約城建資金,特別是如何有效地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管理,始終是有關政府部門的工作重心

Ⅱ 如何理解BT項目更適用於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因為政府項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資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長等特點,使得必須由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必然出現財政資金供應的暫時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購正是彌補財政資金供給缺口的有效方式。BT項目能夠通過吸引社會資本的加入、提高資本利用效率,能緩解當地政府財政性資金的暫時短缺,同時政府強大的資信能力,為投資者、金融機構、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穩定可靠的收益預期。

Ⅲ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特點

由於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財政基本建設資金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所以它具 有與一般投資項目不同的特點。從理論上分析,政府投資項目應該大多數是為社 會提供公共產品,即主要提供非盈利的為社會大眾所需的項目。但也可能會包括 一些雖盈利,卻難以收回投資或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項目。在近期,政府 投資項目也可能會因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迎接知識經濟挑戰的產業政策而涉 足部分高風險、高收益的高新技術產業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概括出政府投資 項目的主要特點為:

一、政府投資項目大多數集中在為社會發展服務,非盈利的公益性項目。
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性質所決定的,這種性質就是非盈利性。因為在市場 經濟體制下,一般經濟組織的投資活動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政府財 政基本建設資金以外的投資都會追求高收益的回報,而對非盈利、難以盈利或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則不會涉足,但這些非盈利、難以盈利或投資回收期較長的 項目又往往是國家或區域發展經濟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是關繫到改善投資環境、 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安全的設施,所以國家財政基本建設資金必須集中投資 在這些公益性的基礎設施上。正是由於這個特點,在發展中國家,由於基礎設施 短缺,所以政府投資項目所佔比例相對發達國家較大。

二、 超大型政府投資項目比一般項目投資大、風險大、影響面大。
這是由政府在國家公共利益中肩負重任的性質所決定的。有些投資大、風險 大的超大型政府投資項目,如果沒有政府資金的介入,任何其他投資都不可能承 受如此巨大的投資和風險。但是一旦項目決策上馬就將形成巨大的生產力,並影 響著與該生產力相關的諸多產業、諸多部門,影響著區域經濟的發展與產業結構 的再造,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所以這些工程 項目必須通過政府投資。 政府投資項目風險巨大。如果項目在工程建設中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 法,其勞動生產率將成千成百倍的提高,特別是一些高新技術的應用將給項目帶 來巨大的附加價值;如果項目決策正確合理、方案先進可行,將不僅僅是取得巨 大的社會經濟效益,還將為公眾創造方便、舒適和安逸的生活環境。但如果項目 決策不科學,事先沒有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從而導致項目失敗,那麼帶給國 家或地區的將不是巨大的生產力和社會經濟效益,而將是沉重的財政負擔、資源 環境的破壞污染,甚至是整個生態系統的嚴重失衡、人類生存環境的毀滅。所以,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全過程的決策風險管理。

三、政府投資項目具有比一般項目更嚴格的管理程序。
各國政府出於在納稅人中樹立廉潔、高效的形象,保證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 效益,一般採取了更嚴格的管理程序。這主要表現在:要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報批 手續,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嚴禁擠占、挪用政府投資;嚴禁搞邊勘探、邊設計、 邊施工的「三邊」工程;財政部門要執行項目評審程序,以保障財政基本建設資 金不被浪費。考慮到今後財政預算體制的改革,並參考國外發達國家對政府財政 性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辦法,可以預見未來幾年內,國家會採取以下措施和制度 嚴格管理政府投資項目:
1)嚴格的立項審批制度
建立國家或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執行嚴格的 可行性研究審批制度,審批合格的儲備項目上升為年度執行項目,列入預算,報 國家或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 批准;
2)嚴格的政府采購制度,這種采購既包括大宗建設用機電設備或工程材料的 采購,也包括對承建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施工、項目管理的采購。這種采購必須 按照國際慣例和 WTO 的 規定,實施無歧視,公開的競爭性招標方式;
3)嚴格的項目評審程序,從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估算,到設計、招標階段 的概預算或標底以及施工過程的支付,竣工結算(決算),都要執行嚴格的財政 評審制度;
4)嚴格的項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資項目若缺少投資約束機制,就很可能變為 「三超」工程,最後成為各方牟利的「投資無底洞」,為杜絕這一可能性真正發 生,就要由政府有關部門組建類似盈利項目的項目法人;對本項目實行嚴格的項 目管理,實施投資/成本、工期/進度、質量的三大控制,嚴格工程合同管理中的 索賠與支付,嚴格項目竣工驗收以及結算;一旦項目發生超出人大專門委員會批 準的預算的事件,就要有合理的理由接受人大的質詢,由人大專門委員會決定是 否追加預算,若沒有令人大專門委員會信服的理由,就應受到處分。 ④ 政府投資項目更容易受到社會各界輿論的關注。 由於政府投資項目大多涉及到社會公眾文化或生活的各個方面,又是花國家 或地方財政的資金,從根本上說是納稅人的錢,所以涉及到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 理所當然地成為社會輿論的關注焦點。因此,政府投資項目也要注重公共關系工 作,要設立專門公共關系部門或人員負責與媒體的聯絡或直接與公眾對話,向社 會直接、間接地報告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意義、施工進展、施工質量、建成後的 對公眾生活質量改善的具體情況。爭取輿論的支持,自覺接受公眾輿論的監督, 是保證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完成的重要保障。

Ⅳ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有哪些

四是生態環境類項目。共5個項目,總投資35238萬元,年度計劃投資29638萬元。重點推進中心城區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回收兩網融合項目、鄉鎮集鎮建設自然小集鎮垃圾中轉站建設等項目,打造城鄉共美的生態宜居城市。

Ⅳ 什麼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即它的定義

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於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5)如何投資政府的基礎建設項目擴展閱讀:

政府投資項目不同於一般投資項目,其主體是政府部門,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社會需要利用政府的強制力,集中資源的優勢來為公眾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政府對項目起主導作用

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擔保的商業貸款投入的並由政府擁有決策權的項目,政府從項目的規劃、立項、投資、建設以及後期的運營一般都會給予引導與支持,相對其他性質投資的項目而言,這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大特點。

2.項目具有相對非競爭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資項目是經濟系統和社會生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不單純為個人或個別單位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具有公益性的特點。並且政府投資項目還具有相對的壟斷性,競爭程度不像其他行業那樣激烈,投資回報率雖不太高但一般比較穩定,這就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在經過合理規劃和充分的前期論證後,建設和運營環境相對穩定。

3.項目周期長,所需資金量大

政府投資項目中大多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道路、橋梁、港口、機場、地鐵等。項目規模很大,投入的資金量少則數千萬,多則上百億,一般需要一年或幾年的時間才能建成。這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這些項目的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建設風險以及政府信譽等問題都需要充分考慮、認真研究。

4.項目投資帶動相關產業進步,對經濟發展拉動作用明顯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設,對製造業、建築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產生極大的需求拉動作用,從而刺激生產擴張、提高就業水平、激活各種需求市場、加快經濟增長。這使得政府投資項目在促進社會生產多樣化、擴大貿易、減少貧困等方面,同樣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代經濟發展表明,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不僅通過自身的發展推動經濟增長,而且作為一種誘發性投資,可以將民間部門的生產潛力釋放出來,進一步增加全社會的產出,使國民財富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說的「乘數效應」。

5.項目具有整體規劃性

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為城市日常運行及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不同的城市環境和經濟基礎可選擇不同的基礎設施建設,而且基礎設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氣、人工煤氣、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鐵、橋梁、隧道的互補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礎設施方案論證時,應充分根據城市發展前景與功能,優先做好整體規劃,綜合考慮經濟實力及各種因素,進行比較與優選,這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方面。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Ⅵ 城市建設,政府該如何投資

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為主,公益性設施投資為輔!!

但一般城市建設多偏重與修路和廣場等樣子工程,很少去搞些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項目。

Ⅶ 投資國家基礎建設項目的意義

嚴格規范審計行為 依法履行審計監督

一一領會《審計法》修訂條文的重大創新

本刊顧問 劉常榮

2006年6月1日,修訂後的《審計法》正式施行。這是審計戰線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此次展現在我們面前的《審計法》,是在1994年《審計法》的基礎上,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形勢而進行了與時俱進的修改和調整之後的產物,是對原有法律條文的完善和提升,亦是在原來法律規定基礎上所作的補充和創新。修訂的內容,共有34項之多,主要涉及審計監督機制、監督職責、監督手段、監督行為等方面的問題,其立法思路和成果,是在我國審計法制建設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次成功實踐。

一、 從四個方面健全了審計監督機制

新修訂的《審計法》從四個方面對已建立多年的審計監督機制進行了健全:

1、 進一步明確審計機關審計執法的法律依據,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在第3條中增加「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是依法審計的必然要求。我國關於調整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關系的法律規范分散於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中,比如《預演算法》、《稅收征管法》、《會計法》、《證券法》、《保險法》、《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等。這些法律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均有效力,均應成為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對被審計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審計實踐中,審計機關需要對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時,必須適用或者依照這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的法律規范。因此,只有在《審計法》中通過對審計監督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指引性的規定,才能明確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

??明確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的執法主體資格。 在我國許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規范中,都明確規定了某個經濟管理部門為其中某類經濟活動的主管部門,並且規定由該主管部門對違規的單位作出處理處罰,但往往沒有將審計機關明確為共同的執法主體。例如《會計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並規定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機關是否有資格在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基礎上進行再處理?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正確認識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關系。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指出:「各級行政機關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工作,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財政、稅務、海關、金融、投資、物價等主管部門,在履行各自專業管理職能的同時,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監督職能,這種監督職能一般是結合自身的管理職能來履行的。審計機關不但要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還要監督對這些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負有監管職責的主管部門,對主管部門所管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承擔著再監督的職責。因此,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的監督,與有關主管部門在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方面的職能是重合的。審計機關與有關主管部門都應當成為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執法主體。在這些法律規范中之所以要規定相關主管部門的執法主體資格,是為了明確各項經濟活動的管理責任者,避免在主管職責上出現交叉重疊或者空缺。但作為專門監督機關的審計機關,對各類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均具有監督職責,確實難以將其執法主體資格在每個相關法規中加以明確,如果不在《審計法》中概括性地明確審計機關適用審計法規之外的其他有關法律規范的執法主體資格,審計執法就容易受到質疑,這與行政機關職權法定原則不相符,也不適應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審計法》第三條中增加這一款規定,在明確了審計機關的執法依據的同時,也明確了審計機關作出處理處罰審計決定的執法主體資格,規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並不意味著已明確有關主管部門有權處理處罰的事項,不再屬於審計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而恰恰表明,凡是屬於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就是違反國家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都有權依據相關法律規范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Ⅷ 什麼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即它的定義是什麼

建設用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 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

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設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分為農業建設用地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按其土地權屬、建設內容不同,又分為國家建設用地、鄉(鎮)建設用地、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政府項目代建制中「代建制」是指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由投資方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保證工期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項目代建可分為全過程代建方式和分階段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後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託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Ⅸ 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方式有哪些

當前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模式主要有DBFO(設計-承建-投資-運營)、TOT(轉讓-經營-移交)、BOT(建設-經營-移交)三種模式,另外還有一種PPP(公私合夥制)模式主要是前三種模式的綜合用,不是一種單純的經營模式。
1.DBFO模式,設計一建設一融資一經營模式是指從項目的設計開始就特許給某一機構進行,直到項目經營期收回投資和取得投資效益。它一般是一份長期合同,合同期在25-30年之間。
2.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方式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或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並得到合理的回報,雙方合約期滿之後,投資人再將該項目交還政府部門或原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 3.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中國一般稱之為「特許權」,是指政府部門就某個基礎設施項目與私人企業(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包括外國企業)來承擔該項目的投資、融資、建設和維護,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限內,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並准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並賺取利潤。政府對這一基礎設施有監督權,調控權,特許期滿,簽約方的私人企業將該基礎設施無償或有償移交給政府部門。 此外,還有根據這三種模式簡化出來的BT模式以及三者綜合的PPP模式,但操作原理不外乎這三種基本情況。